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 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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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根據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為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認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須屬於法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並弄清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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