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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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種情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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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你好,接下來我將為您簡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合同,不能獨立訂立合同,否則,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須由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而不能由本人訂立。一般來説,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非屬於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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