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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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一)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文書及送達:第一條。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適用這個解釋,要用裁定,並送達雙方。問題是如果沒有送達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我們認為應當辯證理解:對找到財產但因找不到被執行人和成年家屬等而不能直接送達的,如果一味強調送達就不符合實際。法院執行的是財產而不是人。我們要改變觀念,執行財產沒有必要一定要找到人,只要依照程序就可以產生效率,否則就要受制於被執行人,對申請人不利。所以送達的目的是告知而讓雙方知情,當然要儘量告知。關於第一條第二款最後一句話: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這也涉及剛才的問題,首先只是在第二款情況下即協助執行時才適用;二是裁定書的生效和查封行為生效是不一樣的。解釋要有基本理念,要有變通理解。如動產,只要查封裁定已送達或已實際控制財產,就認為查封是有效的,但如沒辦理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只要有三個行為即封條、裁定和送達之一就應當有效。
(二)查封、扣押、凍結時執行財產的認定:第二條。只依據表面證據而不作實質性審查:動產基於佔有的狀態;不動產和其他應當登記的財產以登記的狀況來判斷,而不考慮這項財產是不是被執行人的。先查封之後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案外人的,再以案外人異議程序處理。但不能認為法院查封是錯的,法院是依據佔有的狀態查封、扣押和凍結的。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房屋沒作登記,可以靈活地根據相關證據如誰給的錢等作出判斷;第二個例外是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但如果第三人書面同意也可以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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