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人身損害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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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身損害訴訟
兒童人身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你的陳述,分析如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學生10歲以下)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學生10歲以上)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因此,應由乙的家長承擔對甲的賠償責任,若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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