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政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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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政審
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就是在一年之中,請病假天數累計超過2個月是不可以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和事假累計兩個月及以上,單位扣發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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