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補償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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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會計處理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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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補償的會計處理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屬於職工薪酬的核算範疇,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八項,其中第7項就是“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屬於職工薪酬的核算範疇。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確認為當期費用。“因此該補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按照收益對象歸集的原則不適用辭退補償。

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建議。“

結合上述的兩條規定,辭退補償的會計分錄應當是:

借:管理費用—辭退補償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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