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不適格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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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適格答辯狀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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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適格答辯狀需要怎麼寫呢?有沒有範本呢?

首先闡明被告主體錯誤,不是本案的訴訟當事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然後陳述事實與理由。如果自書困難可以請求當地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律師代書答辨狀,一般二到五百費用即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規定了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首先,原告、被告應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稱及住址、聯繫方式應當正確。同樣,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必須具體。另外,第四個條件是要求符合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範圍,主管和管轄是兩個概念,前者着重於法院與其他機構的分工,而管轄的概念可參照本法第一編之內容。對於任何不符合此四個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後才發現的應當駁回起訴。這就是主體不適格答辯狀應該注意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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