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體不適格答辯狀範文如何書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被告主體不適格答辯狀範文如何書寫?

被告主體不適格答辯狀範文如何書寫?

首先闡明被告主體錯誤,不是本案的訴訟當事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然後陳述事實與理由。如果自書困難可以請求當地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律師代書答辨狀,一般二到五百費用即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規定了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首先,原告、被告應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稱及住址、聯繫方式應當正確。同樣,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必須具體。

另外,第四個條件是要求符合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範圍,主管和管轄是兩個概念,前者着重於法院與其他機構的分工,而管轄的概念可參照本法第一編之內容。對於任何不符合此四個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後才發現的應當駁回起訴。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處理方法

眾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種不統一,頗不嚴肅,有損法律威嚴。此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故而,法律對於被告的要求,僅僅是“明確”,而非“恰當”、“正確”、“適格”。現實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頗多,如果因為沒有明確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導致無法確定具體的被告,就屬於無明確的被告,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我國的被告以及原告的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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