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需要做裁定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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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需要做裁定書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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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需要裁定書嗎

撤訴需要裁定書嗎:實踐中法院未給你方送達應訴通知書原告撤訴的,可以不給你方發裁定書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國法律對與申請撤訴的法院審查期限沒有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和起訴審查的期限一致,即在七日內做出是否准許撤訴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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