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協議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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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協議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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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合同分為預約和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約則是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預約是獨立契約。預約是獨立的合同。預約生效後,當事人負有履行預約所約定的訂立本約的義務,只要本約沒有訂立,就是沒有履行預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0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按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權利轉讓或者有償合同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説,由於法律尚未對房屋租賃的預約合同加以明文規定,所以,其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可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預約,使預約合同成為有名合同,明確了預約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違反了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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