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是什麼
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是什麼
司法賠償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都屬於國家賠償,許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賠償損害的範圍、計算標準、賠償主體等,但兩者之間也存在許多區別,表現在:  
1、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在行政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衞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  
3、追償的條件不同。無論是行政賠償中還是在司法賠償中都實行追償制度,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後,可以責令有關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但是,國家賠償法對兩者的追償條件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的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的工作人員和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範圍要比行政追償的範圍窄。國家賠償法劃分這種區別,主要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面臨的情況比較複雜,法律規定了較大的裁量權,認定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比較困難,而且追償的範圍不能過寬,否則很容易挫傷司法人員的積極性。  
4、程序不同。行政賠償的程序與司法賠償差別較大。行政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司法賠償程序沒有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和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劃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由其作出最終的決定。可以看出,司法賠償自始至終都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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