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傷保險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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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傷保險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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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依據這項規定 補繳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就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支付。“新發生費用”應包括參保單位在補繳欠費後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轉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輔助器具費用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費用”的時間應從工傷保險款項到賬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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