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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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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