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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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罪,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涉嫌職務侵佔罪,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案發前足額退回,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哪些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説,它包含以下兩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裏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所以只要當事人他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他是國字開頭的一些事業單位,或者是企業內部的相關工作人員,他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把單位的資金進行了挪用,只要這個數額已經達到了1萬元,那麼就可以立案,但如果當事人他的數額資金在5000元雖然他沒有超過三個月沒有還,但是他只要進行了非法活動,依然是能夠構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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