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施工合同的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違建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並非所有的強制性規範都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行性規範的合同,因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過去我們一般是從條文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者詞語進行判斷是管理性規範還是強行性規範,以此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在這裏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係與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關係。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繫、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係,而不認定為掛靠關係。反之,則為掛靠關係。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5、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沒有承攬建設工程的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其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7、墊資施工合同不作無效認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其約定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對墊資沒有約定而實際存在墊資事實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承包合同中對於合同的通用條款、還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因為自然原因影響工期應該要進行約束。工程款的預付、發生爭議以後的解決方式等,這些都是大家一定要加以注意的問題。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提前諮詢下專業的律師才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