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用被監護人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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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用被監護人房屋抵押
監護人有權用被監護人的房屋嗎

使用權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是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舉重以明輕,故監護人需以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為原則對房屋進行使用、處分,否則不能使用、處分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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