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的銀行卡監護人可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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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銀行卡監護人可用嗎?

對於那些還為成年的民事主體,或者是已經成年,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需要由監護人來代為管理其財產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監護人的銀行卡監護人可用嗎?如果可以,需要遵守怎樣的制度規定呢?

一、被監護人的銀行卡監護人可用嗎?

監護人無權凍結銀行卡的。銀行卡只有法律規定的部分司法部門有權凍結。但是作為監護人可以代理你辦理業務,故而是可以使用銀行卡的,但是前提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二、監護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主要就是管理其財產,故而是由權利使用被監護人的銀行卡的。監護人在實施監護職責期間,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是我國權利與義務向一致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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