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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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你合同法
合同法中債務轉讓法律規定

1、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説,又包含着兩種形態: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合同一方在債務轉讓時,應當嚴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實施,以免為自己留下後患。


由於在生活中進行債權債務轉讓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因此必須要有必須的法律流程,這樣才能夠減少一些隱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更好的實現。這方面的內容我們還是有必要進行相應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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