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償內容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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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內容免除
交強險責任免除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對於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


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保險人無需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並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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