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等級鑑定有異議 -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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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傷殘等級鑑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對傷殘等級鑑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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