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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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分為兩種情況:

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的時間

一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二是工傷傷殘鑑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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