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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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一)、崗位工資變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按新聘崗位確定新的崗位工資標準(工資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雙肩挑”人員免去領導職務後執行所在專業技術崗位的崗位工資。


薪級工資變動: 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參加工作並已轉正的在編正式工作人員確定薪級工資的基準時點為2006年6月30日,此後參加工作並轉正的工作人員確定薪工資的基準時點為其轉正定級之時;以下所述的薪級工資的變動均以教職工在上述基準時點時的學歷、工作、崗位情況為基本計算依據。


(二)、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但因崗位變動而發生工資變動(見下條①)時,增加薪級工資超過原薪級工資1個級差的,當年不再增加薪級工資。


(三)、崗位變動調整薪級工資:


1、在同類別崗位中變動的:


①由低等級崗位聘用到高等級崗位的,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工資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達到或高於新聘崗位起點工資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②由高等級崗位聘用到低等級崗位的,薪級工資不變。


2、在不同類別崗位之間變動的: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即返回到2006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時,按當時(2006年6月30日)本人基本情況和套改政策規定重新確定薪級工資(具體計算方法按市人事局有關規定執行),再加上2007年後按規定可正常增加的薪級工資。


套改年限計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 未計算入工作年限的大學專科以上學習年限


以下情況不能計算任職年限: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不計等次或未考核的;連續病事假超過6個月的;在職人員讀統分研究生的讀書期間;停薪留職(包括自費留學)期間;未籤、緩籤聘用合同的時間。


受降職、撤職處分人員受處分前後的同級職務任職時間合併計算;受留用察看、開除、勞動教養、有期徒刑緩刑、有期徒刑等處分、處罰任職年限從聘現崗位時間起計算。


自動離職後重新參加工作,任職年限從聘現崗位時間起計算。


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基本工資標準。㈣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才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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