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信用卡信息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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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信用卡信息管轄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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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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