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賣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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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賣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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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取保候審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由於你描述的事實不大清楚,所以,根據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如果你的情形具備了上述條件,一般構成刑事犯罪,當然,如果只是打擦邊球的話,還是有挽回的餘地,就是態度一定要好好好的。。

如果沒有達到條件,頂多是行政處罰,拘留或者罰款以上是對容留賣淫取保候審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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