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生母離婚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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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生母離婚孩子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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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確認撫養權的情況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也就是説,在考慮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上,要首先徵求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的意見,如果其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應當確認其享有撫養權,這種撫養權甚至要優先於生父母的法定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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