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車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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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車得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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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哪些財產不得分割




    1、婚前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房屋、生產機械等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共同使用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2、人身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體損害,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款具有人身屬性。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3、繼承所得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條也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個人生活用品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比如男方的剃鬚刀、女方的化粧品,以及雙方各自的衣物等,屬於個人財產。



    5、彩禮、嫁粧



    彩禮通常是指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婚前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禮金或物品。彩禮係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如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達成,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即歸受贈人所有。如果夫妻雙方婚後沒有將彩禮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要求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在單位幹活發生工傷事故,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這個工傷賠償款的性質是個人財產,不應該分割。如果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離婚後也不能要求返還。夫妻離婚,如果將財產分割妥善解決好,就減去了大半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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