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所得需要交所得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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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所得需要交所得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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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在結婚後並沒有互相扶持去維繫婚姻關係的話,很有可能就要面對離婚的現實,那麼當雙方決定離婚商議時,必考慮的一方面就是夫妻財產的分割。那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所得需要交所得税嗎?又是需要走怎樣的法律程序呢?通過本站小編接下來的講解,希望這個問題對您來説,得到真正解答。

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所得需要交所得税嗎?

一、契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税的批覆》(國税函〔1999〕391號)規定: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

二、增值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證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3第三十六條規定: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徵增值税。此處的家庭財產分割即包括了離婚財產分割。

三、所得税

(一)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税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三)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離婚案中,如果涉及到將夫妻雙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者是隻有一方名字的房屋過户到另一方名下時,根據相關文件的要求,操作得當,是不需要交納相關費用就可把房屋過户到另一方的名下。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因此,夫妻因離婚將共有的房屋產權過户給妻子不屬於交易行為,妻子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婚姻來之不易,一旦結成夫妻,便應和諧地維持着婚姻關係。除非到了互相不能繼續的地步,那麼即使在離婚協議上,也同樣需要運用合理的法律例條來保障自己離婚相關權益。例如在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所得需要交所得税,只有瞭解到相關法律詳情,才可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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