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追訴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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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追訴時效限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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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追訴時效是多久?是否受時效限制?

脱逃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
一,刑法分則規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脱司法機關的羈押和監管的行為。從這一罪狀表述來看,脱逃罪是行為人在特定的時間逃出特定的地點,脱逃行為在行為人非法脱離了監管場所時已經完成,因此脱逃罪是一種行為犯,從脱逃行為完成的那一刻就應當開始計算追訴時效。脱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秩序,脱逃人在歸案之前雖然一直在侵犯這種客體,但是這只是脱逃行為危害結果的持續,而不是脱逃行為本身的持續。這如同傷害犯罪一樣,傷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傷害結果在被治癒之間,一直處於持續狀態。
  第
二,將脱逃罪認為是繼續犯,會造成脱逃罪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事實。
以上是關於脱逃罪追訴時效是多久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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