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哺乳假延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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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哺乳假延長申請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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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哺乳假的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注意,哺乳時間從孩子出生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產假結束後計算。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女職工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在企業重整、生產經營困難、技術革新等情況下解除。同時,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哺乳期未結束,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企業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企業不用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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