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哺乳假規定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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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哺乳假規定具體是什麼?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女性職工在生育孩子後是可以享受生育假的,時長一般為三個月。如果在產假結束後,女性職工想要自己哺乳孩子的話可以向單位申請哺乳假,但哺乳假的批准不批准在於單位,國家是沒有硬性規定的。在廣東工作的職工就比較關注廣東哺乳假規定具體是什麼?

一、廣東哺乳假的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注意,哺乳時間從孩子出生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產假結束後計算。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女職工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在企業重整、生產經營困難、技術革新等情況下解除。同時,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哺乳期未結束,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企業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企業不用進行經濟補償。

三、哺乳假的時長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6、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在哺乳期的職工,根據廣東哺乳假規定可以在工作時間給予兩次半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兩次的時間可以加起來,可以晚上班一個小時或者早下班一個小時。可以申請最長時間為六個半月的哺乳假。但是應該注意的話,哺乳假不是國家的硬性規定,所以決定權在單位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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