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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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其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等,所以,一般依法成立的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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