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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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什麼內容?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什麼內容?
專業分析:
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製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製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其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刪去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國家計量局發佈根據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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