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實施意見一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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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實施意見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一)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移送和接收。


(二)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及時予以移送和接收。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食品藥品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出現在最終的銷售使用環節,這一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是貫徹整個食品藥品的的全部生產和銷售環節的,一旦發生了和食品藥品有關的安全的問題,就要根據食品藥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訴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得自己的損失和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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