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仲裁與訴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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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仲裁與訴訟銜接
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1、由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少於仲裁裁決事項,導致已被仲裁裁決所支持的事項無法申請強制執行。


在實踐當中,大多數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都是由勞動者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是被申請人,很多的仲裁裁決結果都是用人單位履行義務,因此,仲裁裁決之後,大量的訴訟案件是由用人單位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起訴後(如起訴請求判決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支持其訴請,則判決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法院認為其訴請不應得到支持,則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干元。這裏的問題在於,根據“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法院的審理是依據原告(用人單位)的起訴而進行,對於原告並未起訴的仲裁裁決內容,則不在法院審理範圍內。在仲裁裁決結果為用人單位履行多項給付義務時,這導致已經被仲裁裁決所支持而當事人雙方均無異議的部分裁決內容因裁決書的無效,而無法得到執行。


在仲裁裁決之後勞動者一方不服而起訴時也經常出現這樣的問題。在實踐當中,有的勞動者只是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而起訴時只將不服的部分仲裁裁決內容列為訴訟請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針對勞動者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不論法院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已經被仲裁裁決所支持的部分事項因裁決書的無效而變為一隻空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其未起訴部分的裁決事項也沒有有效的裁判文書。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相關問題的規定並不完善,在起訴後仲裁裁決即不生效的規定及“不訴不理”基本原則的制約下,勞動者容易陷入被動不利的局面。特別是仲裁裁決之後,勞動者對裁決結果並無異議因而未起訴,而用人單位因對多項裁決內容中的某一項不服(如加班費),在收到裁決書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依據不足,而判決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事實上雙方對於加班費之外的其他項仲裁裁決內容(如經濟補償金、工資等)並無異議,判決生效之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仲裁裁決所支持的如經濟補償金、工資等時,若用人單位拒絕,則勞動者就陷入沒有合法有效的執行依據的困境,因為仲裁裁決不生效,而法院判決書只對加班費進行判決。這顯然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2、法院審理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問題。


不僅僅是當事人對上述問題容易產生誤解,少數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會犯錯,比如説如果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均對仲裁裁決不服而起訴,雖起訴立案時是兩個獨立的案件,但法院也應當合併審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為原、被告),做出一份判決書。而有的法官卻錯誤地將兩案分開審理並做出兩份判決書,更大的錯誤是判決結果存在衝突。舉例説明,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5000元,用人單位不服起訴請求判決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不服起訴請求判決支付加班費10000元,法院錯誤地將兩案分開審理,且兩份判決書均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5000元”,顯然兩份判決完全重複,其審理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程序的銜接環節中容易出現問題的主要是上述兩方面,為了在訴訟過程中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銜接階段最好能避免上述的問題。如果靠自己難以解決的最好能聘請專業的律師代為處理,而經濟困難者不妨尋求當地法援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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