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長期不耕種土地,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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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長期不耕種土地,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承包方長期不耕種土地,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承包期內,進城務工人員對承包的土地只要沒有發生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情形,發包方就無權收回承包地。
由於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經濟比較落後,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仍不夠發達。很多農民難以完全實現非農就業,對土地的依賴性比較強,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仍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主要的生活來源。因此,必須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不得隨意收回和調整農民的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和第28條是就能否收回和調整承包地的具體規定。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一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承包期內,只有存在“村民連續二年棄耕拋荒”“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已婚婦女在婆家和孃家都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等情形時,發包方才有權收回承包地。換言之,在承包期內,除了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者數人死亡,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生產,進城務工等,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並繼續進行農業經營,發包方就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户進城落户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户進城落户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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