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經營權是否可以用做質押貸 - 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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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經營權是否可以用做質押貸,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股權經營權是否可以用做質押貸,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股權經營權不可以用做質押貸款。因為抵押只能以財產性權利為標的,而股權為抵押的,一般以其所有權為標的,其經營權不是所有權,且屬於一種行政許可,故經營權不得辦理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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