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要怎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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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要怎樣賠償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要怎樣賠償
1、如果該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應該由其監護人(在一般情況下是其父母)來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在監督、教育、管理被監護人方面沒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監護人的賠償責任。
2、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立法原意是單位不承擔責任)。
3、如果未成年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並能維持當地羣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損害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其自己承擔。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經年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已成年但未生活的子女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害時,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年滿18週歲的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可由扶養人墊付,撫養人不予墊付的,應判決或者調解由行為人延期給付。當然,本規定中的未成年人指的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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