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賣抵押汽車的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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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賣抵押汽車的行為是否有效
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賣抵押汽車的行為是否有效
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雖然抵押物轉讓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但實際上抵押權人的同意並不能直接否定買賣合同的效力,這也符合物權行為獨立性的要求,即使處分人無處分權,其訂立的處分合同也有效,效力待定的僅僅是處分行為(登記或交付),所以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訂立的買賣合同為無權處分合同。根據新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銀行無權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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