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實習協議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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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實習協議的解除權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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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約定解除權,如何區分約定解除權與協議解除?

一、什麼是約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條確立了當事人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權利。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情形為協議解除;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情形為約定解除權。所謂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若出現約定的某種情況,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該約定既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約定解除的內容以及行使方式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若該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約定有效,否則該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效力。約定解除權的意義在於,體現民法中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則,同時充分發揮當事人相互協力、共同配合、自主解決紛爭的作用。二、如何區分約定解除權與協議解除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權有以下區別:(一)協議解除為事後約定。當事人根據履約中發生的情況,通過協商作出的解除決定。約定解除權屬事前約定。當事人約定將來發生某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二)協議解除立即導致合同解除。只要當事人就合同解除、責任、損失承擔等達成一致,合同即解除。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或條款,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約定達成並不導致合同解除,只有在約定條件成就,並且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才導致合同解除。(三)協議解除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重新安排,而非違約救濟。約定解除權往往是違約救濟的措施,只要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某項義務且符合解除條件,另一方就享有解除權,並導致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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