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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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二審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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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二審具體有哪些特點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由此可知,離婚案件的二審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的是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准許離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到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因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未就子女、財產問題作出處理,如果二審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並同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話,因為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這樣就剝奪了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上訴的權利,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希望對你的離婚糾紛二審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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