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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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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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根據《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解釋》第九十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由於申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不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也不同,這裏分兩種情況:1、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一年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2、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雙方都是單位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6個月的時間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無論何種情況,超過法定期限後,法院將不予保護,也就是不能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在進行了民事訴訟時法院也是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做出判決,如果是民事一審判決,那麼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可以申請一審的人民法院進行執行,但如果是民事二審的情況時,因為是終審所以會自判決宣判之日起就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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