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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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的特殊情形

民事訴訟執行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民事訴訟執行期限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根據《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解釋》第九十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判決後,不同性質申請,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判決生效後,由於申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不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也不同,這裏分兩種情況:

1、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一年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2、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雙方都是單位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6個月的時間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四、超過法定期限的規定

無論何種情況,超過法定期限後,法院將不予保護,也就是不能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申請執行的人或者執行的人不同民事訴訟執行期限是不同的,這個期限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即可以中止、中斷。但是我們也要知道,我們的申請一定要在有效的時間內,如果超過時間,就不能受到法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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