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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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公開執行費減、緩、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繫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求瞭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執行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第七條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

第八條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並在實施執行措施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或者以方便當事人查詢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人民法院採取拘留、罰款、拘傳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出示有關手續,並説明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採取強制措施後,應當將情況告知其他當事人。

採取拘留或罰款措施的,應當在決定書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罰款的人享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

第十條人民法院擬委託評估、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有關規定,採取公開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並依法公開進行拍賣、變賣。

評估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送達評估報告;拍賣、變賣結束後,應當及時將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將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中止執行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裁定書應當説明中止執行的理由,並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

終結執行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充分説明終結執行的理由,並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在當代的社會,民事類型的案件在經過審查之後,就可以做出民事判決書或者是民事裁定書,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就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當然了強制執行也是有期限規定的,通常是6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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