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減輕處罰情節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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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減輕處罰情節有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減輕處罰情節有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減輕量刑情節有:
1、行為人是未成年人
2、被害人有過錯的。
3、被告人全部賠償或者大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自首情節的。
5、有立功表現的。
6、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
7、具有坦白、認罪態度較好或者親屬間因家庭瑣事而致人傷害。
8、具有法定可以減輕處罰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得到被害人諒解。
9、被告人有2個以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雖只有2個情節,其中之一為應當減輕情節的;沒有其他妨礙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考慮跨法定刑幅度減輕處罰或者適用免予刑事處罰,該情形應由審委會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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