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筆跡鑑定的內容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一、檢察院筆跡鑑定的內容是什麼?

檢察院筆跡鑑定的內容是什麼?

檢察院筆跡鑑定的內容有:

1.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佈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2.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3.比較各組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4.比較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徵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並藉助於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二、筆跡鑑定結果的判定

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佔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佔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

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其性質有本質差異和非本質差異兩方面。非本質差異説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不同特徵數量與質量所佔的比例較小,本質差異表明兩者不同特徵的數量、質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説明兩者為不同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可以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筆跡鑑定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重要方面的證據,是需要對相關筆跡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必須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形成合法的鑑定報告,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