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可以分村集體土地款雙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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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可以分村集體土地款雙份嗎
獨生子女可以分村集體土地款雙份嗎
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徵收,獨生子女得到的補償費,不會是雙份的,而是有相關明文文件規定來進行補償的。
一、補償費: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徵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擴展資料:缺陷當前土地徵收制度的缺陷當前土地徵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徵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説許多企業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麼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徵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並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範圍,遠遠低於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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