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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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是什麼

1、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2、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準


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往外省市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傷殘補助金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3)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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