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違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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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違約條件
經濟合同違約賠償多少
經濟合同違約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的賠償主要體現在定金罰則、違約金等方面。 (一)定金罰則 1、不完全履行合同適用定金罰則《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其他允許給付定金的各類經濟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辦理。 2、定金的數額條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從其約定。例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具體規定的數額辦理。因此,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定金數額,如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允許。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的問題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對方違約時既要求對方償付違約金,又要求按定金罰則處理定金問題,只要法律和法規沒有相反規定,就應當予以保護,但並用的結果應以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違約金的適用問題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對於各類經濟合同在何種場合應當如何償付違約金,國務院發佈的有關經濟合同的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作了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對於違約金的支付,應當根據有關的經濟合同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中的規定,作出處理: 1、條例或者細則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未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這些規定,在合同中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應當確認其為無效,並仍按條例的規定辦理。 2、條例或者細則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同時又允許當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內商定具體比例或者數額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內,應承認其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應當確認為無效;低於法定比例幅度的,應當按法定的最低限執行。 3、條例或者細則雖然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但又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對於當事人的此種約定,應當承認其為有效。 4、條例或者細則對違約金不作具體規定,完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種約定,應當承認其為有效。但是,在3、4這兩種情況下,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出部分,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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