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違約糾紛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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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合同違約糾紛是怎樣?

經濟合同違約糾紛是怎樣?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經濟合同違約糾紛特點是怎樣?

1.主體特定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並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2.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例如,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方面也會有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本沒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卻簽訂了合同,一旦該方法違約但無力承擔債務時,必須、也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該法人不願意,則糾紛就會產生。再如,雙方口頭協商訂立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對原先協商的某一條款理解不一致,因口頭無書面證明,糾紛遂起等等。

3.屬於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於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的,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而是刑事案件,當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於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4.解決方式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説,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多樣,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時應是平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方若使用欺騙的手段,可以使用法律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對方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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