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司吸收合併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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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司吸收合併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針對公司吸收合併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吸收合併的基本程序如下:
1、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
2、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清單;
3、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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